本院受理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州市富恒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华、陈晓春、程秋春、吴廷光、福安市鑫煌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岳秀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陈晓华持有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411000股归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2、依法中止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981执1059号裁定书的执行,依法解除被告陈晓华持有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411000股的冻结;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相关文书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