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顺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周顺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腾空交付旨在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5-道升文社区城西路48号源和1916创意产业园C18号楼面粉罐第1层10号罐仓库;二、周顺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的租金4,800元;三、周顺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应付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2,400元自202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另2,400元自202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周顺福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800元可与上述违约金相抵扣,若有超出部分,可与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应付租金相抵扣;四、周顺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1,040元的标准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五、驳回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