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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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清忠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温陵路支行与被告林清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清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温陵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090.9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5年6月19日,利息、复利、违约金合计为9,381.99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林清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温陵路支行律师费1,8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温陵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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