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李晓野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城与被告李晓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5263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城与李晓野于2023年10月8日签订的《营销承包合作协议书》;二、李晓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城营销预支款43,65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3,65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三、李晓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城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泉州市丰泽皇都娱乐城负担50元,李晓野负担1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