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 0111民初23328号原告方雪莹诉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超、魏菊、魏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鉴定申请书、检材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进行检材的举证、质证、认证,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鉴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