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少龙与被告黄庆南、杨斯林、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5)闽0602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