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梁丽珍与被告福建易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福建易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丽珍偿还借款本金312013.51元及利息7254.3元;二、福建易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丽珍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12013.5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每日0.0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4%计算);三、驳回梁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4.4元,由梁丽珍负担948元,福建易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46.4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