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1217号原告柯旺仁与被告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柯旺仁起诉要求:1、判令吴颖偿还柯旺仁借款本金57949元,利息13226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另申请人柯旺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作出(2025)闽0725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颖名下价值在71175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于2025年7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现已实施相应保全措施如下:本院于2025年7月13日对吴颖名下价值在71175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资金共计57.97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25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