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中元与被告欧阳博、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75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被告证据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