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彩刚与你(2024)鲁1322执548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拟对你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建设路83号1幢4单元901室和2单元 1002室及25号车库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特此公告。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