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222号原告安徽白头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白头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买断款11601.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601.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23日止利息为249.21元);二、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1299.87元;三、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4150.43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干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