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3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黄燕芳、包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燕芳、包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22,666.7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4年11月21日的利息19,414.54元、罚息134.77元、复息131.82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黄燕芳、包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登记在黄燕芳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上渡街道鹭岭路东南侧璞郦公馆1#楼801单元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