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连林诉被告马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6点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