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赵兰与被告王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680元并支付利息210.6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1026.08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16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年利率最高不超过按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具体以法院裁判为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