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2414号原告郭丽华与被告福建秉权建设有限公司、池商津、程筛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郭丽华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秉权建设有限公司、池商津、程筛林共同承担原告郭丽华劳务报酬865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