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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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竖珍、张清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登玉与被告张竖珍、第三人张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973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民事裁定书等。起诉要点为:1.请求判令被告张竖珍对(2021)闽0702民初547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张清林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金额为93240元(其中本金70000元,利息232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4日,实际以清偿之日为准,按调解书约定月利率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以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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