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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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贵林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577号原告泉州市万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汽车租赁租金人民币127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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