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2134号原告张德华与被告陈世尧、张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贰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