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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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元贵

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1586号原告南平天禾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与被告胡元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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