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600号原告福建铁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福建铁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吊篮租赁费用42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22.63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42650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24日为1122.63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