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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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薛命方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联溢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命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薛命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联溢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910.74元,并应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217.1元,由薛命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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