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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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云强

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安吉支行与被告福建泉宝建设有限公司、张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二、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三、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四、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五、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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