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曾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曾泽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11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二、曾泽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