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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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平市延平区泻怠界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泻怠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平市延平区泻息界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00元;二、驳回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南平市延平区泻怠界百货商行负担420元。公告费400元,由南平市延平区泻怠界百货商行负担(公告费已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垫付,南平市延平区泻怠界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福建鸿星尔克公司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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