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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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贵谋

本院受理原告丁美娟与被告王贵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王贵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美娟货款8370元;二、驳回原告丁美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贵谋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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