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任玉全诉被告张恩军、无锡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 民初447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款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