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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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志春

本院对原告庄美华与被告庄志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庄美华与被告庄志春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庄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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