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410号原告聂春丽与被告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以1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68%自2024年5月2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