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阳县博华电子商务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因你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00 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