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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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官传张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920号原告孙涛与被告官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18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利息11490.11元,以55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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