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阮怀贵、阮仁梅、阮仁霞、阮仁玉、阮仁祥、闫学丽、阮仁姐、阮仁凤、阮冬森、阮仁娟、阮杨慧诉被告阮仁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护水路34号尚水湖畔小区B4幢2002、合肥市庐阳区护水路34号尚水湖畔小区B4幢2607两套房产;2.请求依法分割陈良英生前存款230000元及尚水湖畔小区B4幢2002室房屋租金12600元(租金自2023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20日,之后租金按年租金7200元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分割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评估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鉴定质证,逾期视为你方放弃相关权利。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