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新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123715.2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371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 3%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吴新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公告费250元及后续公告(凭发票支付);三、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2元,由吴新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