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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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思铭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思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周思铭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5年4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金额13907.37元,合计本息43907.2元。2、判令被告周思铭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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