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766号原告吴君营与被告闽清世林地产有限公司、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宝有、张秀琼、第三人福建长荣建业有限公司、福建庭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