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杨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杨永立即赔偿原告张军各项损失人民币57675.77元;二、判令被告杨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288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