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6040号原告泉州市泽泉福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湖、蔡珊珊、第三人漳州泓宇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周清湖在188万元范围内对13042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蔡珊珊在161.8万元范围内对130427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上述利息以1304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迟延履行利息以130427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周清湖、蔡珊珊两人总的清偿金额以1304270元、以及前述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之和关限。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程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原告提交)、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