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远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华、第三人江西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颂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29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法院凤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