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智敏、孙奇堂、第三人厦门智童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10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