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荣与被告厦门顺畅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杨木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24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厦门顺畅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金荣运费5,8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运费5,85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厦门顺畅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金荣公告费200元;三、杨木金对厦门顺畅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金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顺畅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杨木金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