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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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春武

本院受理原告林雄与被告范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范春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雄支付货款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范春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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