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文龙与被告李栋、张敏、蔡关保、俞宏文、谢波、李舒琪、俞宏根、第三人杭州芊壹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俞宏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7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4)闽05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项下杭州芊壹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借款本金52万元;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4月17日的利息34027元;借款本金52万元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8万元)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苏文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俞宏根在前述未出资范围内于其他案件中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应予扣除;二、蔡关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4)闽05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项下杭州芊壹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借款本金52万元;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4月17日的利息34027元;借款本金52万元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8万元)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苏文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蔡关保在前述未出资范围内于其他案件中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应予扣除;三、俞宏文在7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俞宏根不能履行的部分向苏文龙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苏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