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24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被告张联超、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张联超在2017年7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借字南平行武夷山支行2017年0000468);2.判令张联超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息64721.27元;3.判令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完一手住房按揭贷款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被告张联超所欠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拍卖或变卖张联超借款抵押物,所得借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