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李成宝与李光洋、亳州市宣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建、张国良、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亳州市宣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证据、张国良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