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2025)皖0103民初6095号李大贺与被告沈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贺请求判令: 1.被告给付价款12000元 ;2.自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 282.55 元。以 17820 元为基数,自 2020年1月9日截至2025年3月15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2668.3元,违约金自2025年3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1倍LPR计算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