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 民初13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