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邱丽玉、董行春、董行金、董微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教育局、第三人三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经纬和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403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