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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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传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月云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614号原告福建全球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传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月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于2025年6月6日解除;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4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租金8412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拖欠的水费13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水费133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拖欠的电费588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电费5884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5000元;6、被告一立即将位于全球通汽车综合交易市场一期店面、办公楼两层及维修车间返还原告:7、被告一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其将全球通汽车综合交易市场一期店面、办公楼两层及维修车间返还原告之日止,按每月16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8、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2、3、4、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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