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启达与被告陈晓彬、张坚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张坚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二、判决被告张坚煌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三、判决被告陈晓彬对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