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戚玉银、戚玉莲、戚玉军诉被告戚玉敏、戚玉林、王绍东、王涛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三原告分别享有被继承人戚长海、史明英遗产六分之一的继承权;2、判决被继承人戚长海、史明英坐落于合肥市颍上路58号3幢301室房屋归被告戚玉敏所有,被告戚玉敏补偿三原告每人六分之一补偿款(暂定每人10万元,具体以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为准)。若被告戚玉敏放弃获取房屋所有权,则请求贵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三名原告每人继承房屋拍卖款六分之一的房款;3、判决被告戚玉敏分别给付三原告每人22608.3元的遗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自按继承份额比例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评估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鉴定质证,逾期视为你方放弃相关权利。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