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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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司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余世豪与被告司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 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司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世豪借款本金63605.21元并支付利息1230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814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45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世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7元,由余世豪负担458元,司学兵负担1739元。保全费979元,由司学兵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司学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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